癌症防治理论 /  Theory
中医药现代化的困境与对策(三)
发布时间:2023-09-17

中医药现代化的困境与对策(三)

前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国情调查组张小敏女士,针对杨云松、肖相如撰写的,记述陈竺院士用科学改造中医药研发出“癌症1”、“癌症2”事迹的文章《一个具体科研案例引发的思考》,文中提出的论点:“这是中西医结合的典型论点,中医临床经验需要现代科学的提高才能达到普遍的效果”,请大家讨论。

陈欣认为:中医可以用自己的理论为指导,解决中医药理论简约性、效果普遍性、可复制性问题,独立完成中医药现代化的使命!根本不需要主张中医药西化的专家们指指点点、说三道四!


修改《中医药法》,撤出制度陷阱,让中医药事业按自身规律发展
一、《中医药法》是一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法。
《中医药法》违反宪法的证据: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医西医并重”,那么《中医药法》就应当做出构建具有与西医管理机构同等法律地位、行使同等管理权力的管理机构。但在《中医药法》中,除了“中医西医并重”语出现一次外,但并没有据此明确规定设立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管理权的行政机构的规定。相反,一提到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认证、管理,和提到中成药研究开发管理,则一概以“参照西医的《执业医师法》、《药品监管法》执行”一语了事。絲毫看不到“中医西医并重”的成份、也丝毫看不到遵从中医自身发展规律做出的合情合理的管理措施,看到的倒通篇都在强调:服从现代科学的管理,利用现代科学探索中药效果背后的物质奥秘来提高中医药的疗效。我不禁想问:一切按西医思维为中医药立法,把中医“天人合一”、“整体观系统论”、“阴阳五行自主调控论”、“气血津液升降浮沉论”等核心思想通通抛在九霄云外,那立出来的还是《中医药法》吗?与其遮遮掩掩的要消灭中医而后快,干嘛不干脆直接取消中医,用西医思维研究西化中药以完成对中华民族文化的全盘西化呢?

再深一层看,为了强调用西医科技对中医进行西化改造的合法性,“中西医结合”的口号却出现了四次。在这里,“中西医结合”名誉是为了提高中药的医疗效果,其实只是一个偷梁换柱的幌子,因为若没有这个幌子作为遮羞布,暗度陈仓地使中医西化的目的就会失去欺骗性,一旦失去欺骗性,合法地利用《中医药法》对中医实行西医科技化改造,最终达到潜移默化地从根本上、灵魂上消灭中医的目的,就会轻易被高层识破而失败。
二、《中医药法》又是一部反社会、反人类的法。
它的出台标志着中医在百年以来在被反复剿杀中苦苦坚守的最后一道底线已经失守,上百万民间医生将不得不抛弃或祖传或独自研发的中医药成果而改变谋生之路;同时,平时依靠他们处理的、西医治不了的疾病的患者,也将随他们的消失而失去依靠,因此形成的社会不和谐因素必然大幅增加,政府的医药保障成本和维稳的执法成本也必然同步上升。
《中医药法》为什么要犯造成社会不和谐,让民众失去简、便、验、廉的救治条件的错误呢?这与反社会、反人类有什么两样?可以预见:如果不及时修改,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中医药事业的寒冬随之到来。为什么倾国家之力历数十年的调研筹划却制定出与立法宗旨背道而驰的法律呢?是主导者智障吗?不对!他们都是现阶段社会的精英,并且大多不是院士就是教授、博士;说他们不懂中医吗?也不对!也可能不是真懂,但名誉上他们都是当今引领中医药现代化的先锋人物,有的甚至是获多次美国财团大奖的科学泰斗级专家。既然如此又何以发生这黑白不分、是非颠倒,拿关乎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的《中医药法》当儿戏呢?只有两种可能:其一,立法主导者在百年以来西方文化的浸淫下丧失了中华文明的自信,难以摆脱“月亮只有西方圆”的既成思维定势的束缚所致;其二,受西方利益集团收买出卖国家利益,死心踏地甘为洋奴。把《中医药法》立法当作向洋主子表忠心的契机,利用手中的权柄、纠集同气相投的败类,挟天子以令不臣强行通过。
平心而论,我宁愿相信这两个原因的前者,汉奸、洋奴毕竟是少数。
三、《中医药法》一部违反中医自身发展规律,用科学把中医彻底以西化的形式消灭的魔法。
《中医药法》明确规定:“经两名以上副主任医师推荐,经省卫计委考试合格,方可发给医师资格证”;又规定:只能在“注册范围”内行医治病:这两条规定明显违反中医自身发展规律;违反中医人才成长规律。作为培育、指导和管理中医事业发展的法律,连这两个关系中医生死存亡的规律都敢违背,不知这部法律对中医事业的推动作用从何处体现?
世界上任何学术体系,都有其与自身核心灵魂相关联的发展规律和价值体系。其中发展规律与价值体系之间的联系,如人体生命与血肉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一旦分割开来人的生命也随之消失。中医也不能例外。
民间医药力量是中医赖以产生、发展的环境根基,没有这个根基张仲景写不出《伤寒论》、李时珍也写不出《本草纲目》。《中医药法》规定:要两名副主任医师推荐,经考试合格者发给医师资格证。结合基层实际,能让两位副主任医师认可并推荐参加考试的,都是在某些专业上学有所成的民间医生,给他们发证原本就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问题在于:一、这种法律规定,将把滋养他们的土壤,孕育他们成才的医药学环境中的民间医生置于“非法行医者”的犯罪行列;使获证的极少数医生的成长,失去了从源头得到知识营养补充的源头力量;“执业范围”的划地为牢,又使他们失去了在广泛学术领域中得到深华提高的机会;失去了在广泛地域的接触中,了解、沉淀天文、地理、人文知识素养的环境条件。
衡量中医水平高低的标准,不是实验室的数据,而是跨多学科知识的沉淀程度,获证的中医师失去上述两个环境条件的滋养,久而久之,一个有可能塑造成大师的人,必然会退变为一个只能挣小钱养家糊口的凡夫。这种结局应该不是国家立法的本意吧?
不讲人与人相交的起码良心,单从中医自身发展规律来讨论,我想问立法者:广大有一技之长,在基层以简、便、验、廉的中草药为民众治病,为官方医疗体系收拾烂摊子的民间医生,从良心、道德、法理上违背社会了吗?没有!他们像那些打着中医科学化幌子研制些只有相关性效果的药品推向市场牟取暴利了么?也没有!他们只是以已之所长为乡亲、为邻里及时地解决一些不需要上医院的小病小痛;或者解决一些医院解决不了的问题,都是对国家有益的事!有什么理由不给他们发证?不承认他们的合理合法性、不给他们发证,他势必在《中医药法》实施后官法如炉的压力下集体消亡,到那时没有了适合医师产生、成长的人文环境,未来历史中经得起考试合格的医学人才又从哪里来?
如果立法者不是站在西医改造和消灭中医的立场上,是不会做出这样偷天换日、从环境上断绝源头、从灵魂上赶尽杀绝的事情的。如果立法者真的站在国家、民族的利益上考虑,而不是站在拼命完成中医西化,达到彻底变相消灭中医的目。那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树立的典范,甘肃刘维忠主任的经验不就是《中医药法》现成的蓝本吗?干吗还要挖空心思搞什么祸害民众、损伤国体,而有利益洋人的劳什子科学呢?